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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追讨的难点

难点一:“文物国际主义”势力强大

长久以来,尽管中国与埃及、希腊、印度等文明古国不断要求西方国家无偿归还各自国家的流失文物,但英、法、美等主要的“文物流入国”均借口“文物国际主义”,对归还的声音置之不理。

2002年12月9日,英国的大英博物馆、法国的卢浮宫、美国的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研究所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反对将艺术品特别是古代文物归还原属国。他们辩称文物作为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其收藏不应也不必有国界之限,并声称自己的文物保护技术和设备先进,有利于更好地保存文物。这是公然的强盗逻辑和“文化霸权主义”,却无奈这样的游戏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占据了主导。

难点二:“非法”与否界定标准模糊

世界各国流失海外的文物数不胜数。以中国为例,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数据,中国有164万多件流失文物被世界47家博物馆收藏,另有1700多万件散落在民间。诸多文物流出国达成共识:以非法、非道德方式流失的文物,比如在战争中被掠走,以盗掘、走私等方式得以出境,均是追讨的主要对象,所有权不应存在争议。不过,真正界定流失在外文物“非法”与否,标准始终非常模糊。

有专家称,“善意取得”的情况让界定流失在外文物“非法”与否变得复杂起来。每一件文物都有其复杂的经历。它们很可能是几经转手、通过合法途径如在合法正式的交易市场上出售。如今持有流失在外文物的,大多属于“善意第三人”,而不是最初掠夺、盗窃文物的当事者。比如,我们至今对美国多家博物馆中大量的圆明园流失文物没办法。

难点三:现行国际公约约束力有限

随着文物纠纷成为不少国家的困扰,确有涉及追索文物的国际公约应运而生。这些公约规定,因战争、走私等非法进出口原因而被掠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该归还。但是,这些国际公约均没有“强行法”的地位,大量流失文物的归还得不到直接、有效的法律支持,这导致依据公约追讨流失文物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诸多困难。一方面,公约的追溯期有限,一般不超过50年,像清朝遭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掠夺的文物就不在追溯期内。另一方面,条约仅在缔约国之间产生约束力,只有当事国加入了公约,才能受其约束,而收藏流失文物较多的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均非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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