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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画册上的版权意识

保护版权在中国不知起源于何时,藏有一画册刊登着清末一地方行政长官的“示谕禁事”,从内容上可以找到中国早期保护版权的实物资料。

画册是高等小学堂学生用《铅笔习画帖》第二册,册幅22厘米×15.5厘米,由上海文明书局石印部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印刷。编辑者,无锡丁宝书;绘画者,日本广田滕治;发行所,上海棋盘街、北京琉璃厂“文明书局”。画册为一套三编中的第三编,画有人物、禽、水果、江河、牧场、军舰等20幅,其中带有中国标志的有两幅,一是长江、二是挂清朝“龙旗”的军舰。

这本画册不仅在封三印有“版权所有”字样,还在封底印有“钦命二品顶戴江南分巡苏松太兵备道袁为”“光绪贰拾捌年陆月初七日示”。

“示谕禁事”内容是据职商丁宝书禀称,“纠合同志集有巨款创办编译印书局租定房屋于上海四马路,于六月一日开办,所有编译已成各书陆续付印,平价出售,诚恐书贾射利易名翻印或妄为增损改头换面贻误士民,嗣后凡本书局编译印行各书均不许他人翻刻除另禀……商务局宪外合词禀求准允立案,并函致租界领袖美总领事……”。“示谕禁事”最后表示:“倘敢故违,一经该职商等查知许即指名具禀,本道立即提案不贷……”。

据记载,当时清王朝没有颁布过有版权的法律条令。否则,这位在备府之间所设的“监察区”道员,在发布这个“禁令”时,按常规应引用有关“条律”为依据,再加引申发挥,作具体规定,如“有章不循”另搞一套,无疑是拿“乌纱帽”和脑袋开玩笑,这些久混官场的老爷绝不会糊涂到这个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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