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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的法律制度

文物古迹,从不同侧面反映着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环境状况,作为一种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它是一个国家、民族历史文化的主要载体。文物古迹来源于人类的创造性活动,是特殊历史环境的产物,离不开其存在的环境,应注意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环境风貌的原真性保护。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这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环境价值的贬损,也是对我们生存空间、生活环境的破坏,是对公民良好环境权的威胁,是对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严重违背。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包括文物古迹在内的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推动下,在一系列国际宪章的指导下,世界各国均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不断探索。我国在文物古迹保护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保护法律制度,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历史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和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对文物古迹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文物古迹的范围限定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在明确文物古迹保护的主体、对象、任务、目的及意义等内容的基础上,以环境价值观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为内容论述了文物古迹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然后,考察国际与国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并从立法模式、管理机构、保护主体等方面进行比较、总结。进而就我国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理性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管理机构设置的规定缺乏系统性、资金保障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民事责任的规定不明、公众参与制度规定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最后,在阐述立法的基本原则后,从管理体系设置、民事责任、公众参与制度和私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以及配套的资金保障制度、程序化管理制度等方面就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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